共居还是独居?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及其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闫本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仝秋含(通讯作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郭山,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员。
原文刊于《兰州学刊》2023年第六期(P121-137)
共居还是独居?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及其影响因素
闫本超 仝秋含 郭 山
摘要:文章利用1998年、2008年和2018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追踪数据,探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及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1998—2018年的20年间,与家人同住始终是老年人最主要的居住方式,但比例呈现出稳步下降的趋势,老年人独居的比例则不断增加。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群体差异带有历史性的特点,不同特征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均主要集中在1998—2008年,后逐渐趋于稳定。其中,身体状况较差、家庭结构不完整、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人独居的比例更高。人口学特征、家庭特征、社会经济特征是影响老年人居住方式的显著因素,身体状况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家庭结构决定了老年人的“可选项”,婚姻状况具有调节效应,经济因素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并非一维。
关键词:老年人口;居住方式;影响因素;变迁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23)06-0121-17
一
引言
在西方发达国家,老龄化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出生率下降并长期稳定在较低的水平,必然使得社会中老年人口的比重上升,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2020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6亿,今后五年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将以每年约1000万人的速度增长,高龄和失能失智老人数量也将不断增多,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加。针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现实背景,“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养老、个人自我养老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新局面。居住方式与老年人的养老环境、养老质量、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它既体现了老年人对养老地点的选择,也反映了老年人对同住者的选择,或者说,它决定了老年人与谁一起生活,谁在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等保障,这直接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总结来讲,表面上居住方式是老年人对居住地点的选择,但深层来看,更是老年人对与谁共同生活的选择。
在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构成少子化的现实背景下,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和居住安排也在发生着变化。而居住方式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的生命质量,生命质量分为客观生命质量和主观生命质量,具体来看,居住方式不但会影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受损概率、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生命质量,还会影响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主观幸福感、抑郁水平和孤独感等主观生命质量。同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也体现出家庭代际关系、家庭文化、思想观念的变动。可以看出,居住方式是老年人基于现实状况的客观选择,它显著影响老年人的福利水平。据此,本文基于动态分析的视角,探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现状、变迁及其影响因素,进而描绘老年人居住方式的演进过程与现实图景,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对策建议。
二
文献述评
居住方式是指老年人是否与家人同住,如与家人同住那么与同住成员的关系如何等。当前学界对居住方式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以是否与子女同住为划分标准,将居住方式分为与子女同住和不与子女同住,也有学者将不与子女同住再细分为独居和与配偶同住等类型。这种分类标准背后的逻辑基于赡养老人的文化传统和居住惯习,突出子女在老年人养老和居住方式中的作用和地位。许多官方机构也沿用上述分类方法,比如联合国将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划分为独居、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包括孙子女)同住、与其他亲属同居、与不相关的人同居等五种方式,同样考虑了老年人居住方式对其养老安排的影响。
在老年人是否与子女同住方面,2010年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第一次降至50%以下,高龄、丧偶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所占比例较高,老年人居住类型与养老保障有很大关系,老年人不愿与年轻人共同生活的比例在增加。受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城乡老年人在经济状况、思想观念、身体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也反映在居住意愿和居住方式上。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形成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与已婚子女同住和独居并存的格局;农村则多以直系家庭和与已婚子女同住为主。在传统的赡养分工中,儿子更多的被视为赡养的主要负责者。只有一个儿子的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较高,而有多个儿子的老年人,由诸个儿子轮流赡养的比重较高。
另一种划分方式则是以世代结构为标准,将居住方式分为单身户、夫妻户、二代户、三代户、隔代户等类型,相比第一种分类方法,第二种分类方法更加细致,突出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结构性特点。也有学者根据养老方式的不同,将居住方式划分为与子女同住、养老院或福利院或独居方式,养老院或福利院等新型居住方式也被纳入研究。
在老年人居住方式的世代分布上,杜鹏对比1982年和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发现,老年人家庭仍以三代户为主,且老年人年龄越大,其比重越高,空巢化和独居化已经成为城乡老年人面临的共同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同为空巢家庭,夫妻同住的空巢家庭在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都要好于独居老人,独居老人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
不但国内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在变动,世界范围内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也都在发生着变化。20世纪90年代,美国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发生了转变,晚年早期较多选择独居或与配偶同住,而之后往往选择与子女同住,而且独居并不是违背自身意愿的被迫选择,反而会提升独居者的社会融入程度。国外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存在性别差异,欧洲9个国家的预测数据显示,2030年老年人将更多的居住在自己家中,各年龄段的女性老年人与配偶居住的可能性均更高,不同年龄段的男性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存在差异。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即使是东亚、东南亚等儒家文化盛行的区域,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的老年人仍大多与子女同住,但不同结构和规模的家庭的居住方式存在差异,老年人的居住方式逐渐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在变化,说明影响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因素也在发生变化,分析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影响因素是理解老年人居住方式现状和变化的重要途径。已有研究多围绕人口学特征、家庭特征、社会经济特征等因素展开研究,也有学者将代际关系、代际支持等新的因素考虑进来。
在人口学特征方面,年龄因素是影响老年人居住方式的重要因素,老年人年龄越大,往往身体状况也越差,越需要来自家庭或者社会的支持。一项针对高龄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研究发现,有成年子女住在附近且常来看望、受教育程度高、有退休金一般会降低老年人与家人同住的可能。也有学者认为农村老年人年龄越大,越倾向于不与子女同住,这与以往研究结论差异较大。自理程度也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的居住方式,高龄失能老人的居住意愿较难实现,入住养老机构的比重在大幅度提高。居住意愿会影响老年人居住方式的选择,有学者认为农村老年人居住方式是以子女需求为导向的,代际互动变量比老年人状况变量对居住方式的影响力更强。主观居住意愿对老年人居住方式有显著影响。
在家庭特征方面,子代属性会影响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子女数量具有明显的门槛效应,且性别偏好明显,与儿子同住的老年人比例远高于与女儿同住的比例,韦璞通过对贵阳市老年人的调查,发现住房条件、经济收入、与子女的关系状况显著影响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文化因素对老年人选择不同养老方式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居家养老的观念受到了很大冲击,亲代和子代的居住观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状况也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的居住方式,老年人在丧偶后更可能与子女同住,并且存在性别和年龄差异。
在社会经济特征方面,经济保障或经济来源是影响老年人选择不同居住方式的重要因素。一项针对马来西亚老年人居住方式的调查发现,老年人是否与家人同住受家庭的收益、支出以及居住意愿的影响,是家庭经济理性选择的结果。经济独立的老年人不会因经济来源而被迫选择其他居住方式,选择居住方式的主动权明显更强,年龄大、生活在城市、有配偶、经济独立程度低的高龄老年人倾向于与家人同住。也有学者通过对长江三角洲农村老年人的调查,认为其居住方式仅与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有无子女、孤独及害怕等因素相关,而与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老年人自理程度、儿女数量、个人爱好的满足程度等因素关系不大。
国内外的相关文献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借鉴,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以往研究多基于单独年份数据,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是一个动态化的变迁过程,对老年人居住方式和影响因素的研究需要时期研究的视角;第二,以往研究多利用小范围样本数据,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往往不足,利用全国性的追踪调查数据则可以避免该问题。
三
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使用的是“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追踪数据,该数据是由北京大学健康老龄与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展研究院组织的老年人追踪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调查对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35—64岁成年子女,调查问卷分为存活被访者问卷和死亡老人家属问卷两种。基于研究需要,本文仅保留存活被访者问卷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数据。同时,为观察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本文选取了1998年、2008年、2018年三个年份,跨度为20年的数据。在删除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后,1998年数据包括9092个样本,2008年数据包括16563个样本,2018年数据包括15458个样本。
(二)变量界定
1.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在问卷中对应于问题“您现在与谁住在一起?”,共有三个选项:1-家人;2-独居;3-养老机构。在描述性分析部分,将全部样本纳入分析,分析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现状与变迁。而在老年人居住方式的交叉分析和回归分析部分,则将选择养老机构的样本剔除,重点分析老年人是否与家人同住,此时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分为两类:与家人同住、独居。
2.自变量
根据对以往文献的梳理,结合问卷中问题的设置和研究的需要,本文的自变量分为人口学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三个维度。另外,为了方便对不同特征老年人进行比较,本文对部分变量进行了预处理。
在人口学特征方面,本文选择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自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变量。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身体素质、认知状况、社会处境存在差异。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对年龄变量进行了分组处理:65—79岁为中低龄老年人,80岁及以上为高龄老年人。受教育水平反映了老年人思想观念和认知水平,本文将其进行分组处理:0—6年为小学及以下,7—12年为初高中,13年及以上为大专及以上。在健康禀赋的测量方面,本文选取了健康自评和日常生活自理程度两个变量。健康自评反映了老年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主观认知,是判断老年人身体状况的重要维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则是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客观表现。问卷采用国际通用的ADLS量表测量老年人在洗澡、穿衣、上厕所、室内活动、吃饭等基础性能力方面的表现,本文将以上任何一项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的状态界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在家庭特征方面,本文选择了婚姻状况、子女数、儿子数等变量。本文将婚姻状况分为有配偶和无配偶(丧偶、离婚、未婚等)两类。用子女数表示老年人的子代规模,而且在传统文化和惯习中,子代中的儿子往往承担主要的照料任务,因此将儿子数变量单独纳入指标。
在经济特征方面,本文选择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来源是否够用、居住地、有无退休金、在当地生活水平情况、家庭年收入等指标测量老年人的经济特征。主要生活来源和生活来源是否够用是测量老年人经济状况的有效指标,反映了老年人在选择居住方式上是否拥有主动权。居住地、生活水平在当地情况则反映了老年人经济状况的背景,有无退休金反映了老年人是否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将家庭年收入划分为低收入组、中间收入组、高收入组,这种分类方法既方便对比不同收入组的情况,又可以消除通胀率的影响。
三个年份具体的变量分组及其分布见表1。限于表格篇幅,仅展示各变量的平均值,标准差数值未显示。
表1 变量分组及描述性统计
四
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现状、变迁
(一)1998—2018年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化
与家人同住始终是老年人最主要的居住方式,八成以上的老年人选择与家人同住,3个调查年的比例分别为84.9%、82.8%、80.3%。可以看出,多数老年人仍习惯于居家养老,传统的赡养文化和赡养安排也多以家庭为单位,大家庭仍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场所、养老场所。也应该看到,老年人与家人同住的比例在降低,每10年的降幅在2个百分点左右。虽然老年人与家人不同住比例的增幅较为有限,但仍显示出了老年人居住方式的重要变化,在儒家文化根深蒂固的中国,这样的变动更是革新性的。同时,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速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这说明更多数量的老年人选择了与家人不同住。
独居老年人的比例不断增加,逐渐成为老年人居住方式中重要的选项,3个调查年的比例分别为10.1%、15.4%、16.0%。可以看出,1998—2008年的增速尤为明显,2008—2018年的增速则放缓,老年人的独居增长趋势呈现出先快后慢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日益向好,经济上也日趋独立,具备独居养老的现实条件。同时,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的变化,个体主义和下行式家庭主义观念的盛行,都显示出家庭越来越看重隐私性、独立性等新的时代观点。在这一过程中,老年人的独居意识和需求也在不断增强。
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始终较低,并呈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3个调查年的比例分别为5.0%、1.9%、3.7%。与国外养老机构起步早、运作较为成熟的环境相比,我国养老机构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服务水平有限、地方发展不均衡、部分机构管理混乱等问题。同时,受养儿防老、儿孙绕膝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接受度仍较低,养老机构更多的是一种补充性的选择,失能程度高、家庭无力提供有效照料的老年人是其主要的服务对象。
表2 1998—2018年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
(二)老年人居住方式的交叉分析
在进行回归分析前,需要探究不同特征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是否存在显著差别。同时,从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分布上,可以看出,养老机构所占比例始终很低,并非老年人主要的居住方式。因此,本文将选择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样本剔除掉,重点分析老年人在是否与家人同住方面的异质性。此时,3个调查年的老年人样本量分别为8635、16255、14885。在分析方法的选择上,由于因变量为分类变量,自变量也以分类变量为主,因此选择卡方检验进行分析。在变量选取上,除子女数和儿子数为连续变量,不进入卡方检验外,其他变量在显著水平为0.05的标准下进行交叉分析。经检验,除1998年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变量未通过Pearson卡方的显著性检验外,3个调查年的其他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存在显著的群体差异。限于篇幅,相关表格未显示χ2值和P值。
表3 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居住方式(%)
身体属性是老年人选择不同居住方式的前提,女性、高龄、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身体健康的老年人选择独居比例均更高。女性选择独居的比例始终高于男性,且独居的增幅也更大。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更高,寡居的可能性也会更高。在1998年,不同年龄组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不存在明显差异,2008—2018年,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更高,其选择独居的比重由16.3%增长到了18.3%,而65—79岁(中低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反而略有下降。在1998年,不同受教育程度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也不存在明显区别,2008—2018年,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始终更高,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增幅则更大。健康自评一般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始终更高,但不同组别间的差别越来越小。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明显高于不能自理(失能)的老年人,且二者比例变动的时期并不同步。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主要增长期集中在1998—2008年,其比例由13.7%增长到了18.4%,而失能老人选择独居的主要增长期集中在2008—2018年,其比例由6.1%增长到了10.4%。
家庭结构代表了老年人可以选择的居住方式,对居住方式的选择实际上更是对同住人的选择,有无配偶对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影响很大。没有配偶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明显更高,且呈现出先快后慢的增长趋势,而有配偶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始终很低,在2018年独居的比例最高,也仅为3.4%。当有配偶时,老年人与配偶组成基础的家庭单位,共同协作。
自身经济状况和家庭经济条件影响着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经济可行性,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时会受限,未掌握经济主动权、晚年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更高。主要生活来源为其他(政府、社团、其他亲属等)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明显更高,生活来源不够用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也更高。居住在农村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更高,且城乡老年人选择独居的主要增长期均集中在1998—2008年,而在2008—2018年的增幅则均仅为1个百分点左右。由于1998年的退休金、生活水平、家庭年收入变量是缺失的,因此下面对比仅基于2008—2018年的数据,没有退休金、生活贫困、家庭年收入低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均显著更高,且10年间的变动相对较小。
通过对不同特征老年人居住方式的观察,可以看出,身体条件是先决性因素,身体状况差的老年人对照护的需求较高,更需要来自家庭成员的日常照料。家庭结构代表着老年人拥有的选项,对居住方式的选择更是对家庭成员的选择,没有配偶的老年人更容易处于独居状况。经济状况也是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重要前提,丧失经济主动权、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人会“被迫”选择独居。同时,纵向对比来看,不同特征的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变迁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居住方式的变迁期均主要集中于1998—2008年,2008—2018年的变化则相对较小,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群体差异逐渐趋于稳定;二是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群体差异带有历史性特点,虽然不同时期的变动幅度存在差异,但20年间的群体差异基本保持一致。
五
老年人居住方式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通过上文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特征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存在明显区别,但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是多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因此需要引入回归分析,探索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影响因素。由于1998年老年人部分变量数据存在缺失,并且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在2008年和2018年的差异较小,因此本文选择对2018年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对最新数据的分析也有助于把握老年人居住方式影响因素的现状。在具体方法的选择上,本文采用Logistic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在模型一中,放入人口学特征变量,模型二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加入家庭特征变量,模型三在此基础上加入社会经济特征变量。观察自变量的变化,并分析其成因。同时,本文自变量数量较多,为防止出现多重共线性,在回归分析前,需要对自变量进行共线性诊断。经检验,所有自变量的VIF值均在1—3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见表4)。
表4 2018年老年人居住方式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
(一)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表明,随着将人口学变量、家庭变量、社会经济变量逐步放入模型,模型的伪R2值越来越高,模型的解释力逐渐提高,模型的拟合效果也越来越好。其中,模型一的拟合效果相对较差,而模型二和模型三的拟合效果均有了明显提高,这也说明家庭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身体属性: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基础
三个模型中,健康自评均不是显著的影响因素,老年人对自身健康的主观判断对居住方式没有影响。模型一中,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自理能力是显著的影响因素。女性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是男性老年人的1.438倍,女性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女性老年人将处于寡居状态,在老伴儿去世后,原有的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单位就会解体,女性老年人随之处于独居状况。高龄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是中低龄老年人的1.744倍,一方面,与女性老年人相似,高龄老年人丧偶的概率更高,往往会处于结构性独居状态,而中低龄老年人的家庭结构相对完整,与家人同住的可能性也就更高。另一方面,随着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好,以及社会服务保障水平的提高,高龄老年人具备了独居的可行性。
相比于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为初高中的老年人独居的概率会降低23.8%,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老年人往往经济状况也较差,更需要来自配偶、子女等家人的支持,但现实情况是,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子代往往选择外出打工。在代际支持下移的当下,即代际支持逐渐由子代支持亲代转变为亲代支持子代,亲代会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支持子代,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外出打零工等形式补贴家用,身体状况一般的老年人则可能会居住在自己家里,以减轻子代的照料和支持负担,这也会造成亲代的分离。
失能老人独居的概率比能自理的老年人低62.5%,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是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有效测量工具,当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基本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亟需他人帮助。与家人同住既可以获得生活必需的照料支持,又可以获得精神支持,因此与家人同住往往成为失能老年人的首选。同时,在赡养老人的传统观念和行为中,“养儿防老”也往往发生于老年人不能照顾自己的阶段,老年人失能后,对日常照料的需求猛增,与家人同住符合传统的家庭居住安排。
2.家庭结构:老年人的“可选项”
家庭结构决定着老年人选择同住人的范围,家庭规模大、家庭成员多,老年人的选择空间就越大。模型二加入家庭特征变量后,婚姻状况、子女数是显著的影响因素。没有配偶的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是有配偶老年人的15.957倍。没有配偶的老年人往往更加需要家庭支持,但现实状况是这部分老年人反而更不会与家人同住。从家庭生命周期视角来看,夫妻二人共同组成家庭的基础单位,无论子女婚嫁、离开家庭与否,夫妻二人始终是同一级的互助单位,特别是到了空巢阶段,夫妻的互助性功能将愈发显著,除因不得不分开的事项外,老年人夫妻会始终居住在一起。当老年人身体状况较差,对日常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多时,配偶又将会是提供照料的第一选择和第一义务人。而处于丧偶状态后,老年人可能并不会改变自己的居住方式,这可能是老年人丧偶后,身体状况仍较好,独立生活的能力仍较强。同时,这也和老年人日渐偏好独居的居住意愿有关,即使是丧偶状态下,仍不会选择与子女等家人同住,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考虑逐渐从物质保障过渡到个人偏好。
每增加一个子女,老年人独居的概率就会减少5.7%,子女数越多,老年人选择与子女同住的选择就会增多。受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老年人倾向于家庭养老,享受儿孙绕膝、团团圆圆的家庭氛围,更多的子女数量也就意味着老年人居住在子女家的可能性更大。2018年,老年人的平均子女数接近4个,老年人具备与子女同住的家庭成员规模保障。每增加一个儿子,老年人独居的概率就会增加12.3%,这与当前相关研究的结论一致,儿子数量越多,在老年人照料上就越容易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而女儿则在照料老年父母的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在纳入家庭特征变量后,部分变量的显著性和影响方向发生了变化。性别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不再显著,这可能是性别主要通过婚姻状态作用于居住方式,而女性老年人没有配偶的概率更高。受教育程度则主要通过儿子数变量作用于居住方式,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儿子数往往更多。另外,年龄变量的作用方向也发生了变化,高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概率反而比中低龄老年人低43.9%,这可能是纳入家庭成员变量后,高龄老年人需要并且可以获取来自家庭成员的居家照料等支持。
3.经济因素: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并非一维
掌握经济主动权的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更大,而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年人选择与家人同住可能性更大。模型三纳入社会经济变量后,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来源是否够用、居住地、生活水平、家庭年收入变量均是显著的影响因素。同时,相较于模型一,受教育程度的作用方向发生了改变,受教育程度越高,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越高。在加入社会经济因素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老年人的经济优势开始凸显,这部分老年人的收入往往更高,具备选择不同居住方式的经济基础。同时,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度往往也较高,对独居所能带来的独立性、隐私性、私密性等新时代特征的需求也更大,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老年人则思想更为保守,更看重传统居住模式所具有的聚居效应,以便从“养儿防老”的共居模式中获得照料和支持。
相比于主要生活来源为自己或配偶的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为子女或孙子女的老年人独居的概率会降低42.4%,主要生活来源为自己或配偶的老年人掌握着经济主动权,可以不依靠子女生活,实践独居的经济阻碍更小。相比于生活来源够用的老年人,生活来源不够用的老年人独居的概率会降低15.7%。生活来源不够用意味着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较差,此时实践独居的相对成本和难度更大,而与家人同住既是节约家庭成本的有效方法,也是获得家庭成员支持的理性选择。
相比于城市老年人,农村老年人独居的概率会降低10.5%,城市地区经济发达,现代化程度高,养老设施丰富,养老方式更为多元,老年人的观念相对也更加开放。老年人有自由选择居住方式的经济能力和现实环境,而且老年人独居的意识和偏好也在不断增强。而农村老年人经济状况相对较差,居住观念相对传统,更易选择传统的居住方式。同时,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留守儿童需要隔代照料等现实情境下,农村老年人与家人同住是基于现实考虑的最优选择,符合支持年轻一代和家庭的现实需要。
个人生活水平越差,老年人选择独居的可能性越高。相比于生活富裕的老年人,生活水平一般和贫困的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分别是其1.225倍和1.560倍。生活水平较差的老年人相对弱势,更需要来自家庭成员的日常照料支持,但与家人同住的可能性反而更低。这可能是生活水平较差的家庭,往往无法自由地选择居住方式,更容易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家庭年轻一代外出务工的可能性也更大,从而形成空间上的分散居住。同时,生活水平较差老年人往往也需要发挥“余热”来支持家庭。男性老年人在身体状况允许时,可以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而女性老年人则更多的提供照料支持、家务支持,不同的家庭分工可能会使老年人与配偶分开居住。
相比于家庭年收入低的老年人,中间收入组的老年人独居的概率会降低62.5%。居家养老仍是符合老年人居住偏好和居住惯习的养老方式,在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老年人无须因为经济原因被迫离家。与家人同住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物质保障,也是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来源,老年人也可以为年轻一代提供经济支持、照料支持和劳务支持,体现了传统居住方式的经济理性与家庭智慧。而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人往往更需要与家人同住,家庭此时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兜底场所,但现实中与家人同住的可能性反而更低,体现了养老资源供给和需求的倒挂。
(二)婚姻状态的调节效应
由上文可知,模型二在加入家庭特征变量后,性别变量不再显著,年龄变量的作用方向发生了转变,并且,模型三加入社会经济变量后,性别变量和年龄变量的的显著性与作用方向未发生变化。可以推断家庭特征变量的加入改变了模型一中部分变量的显著性和作用方向,或者说,家庭特征的某个或某些变量起到了调节作用。不同婚姻状况的老年人居住方式差异很大,而且根据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夫妻二人共同组成家庭的基础单位,夫妻二人属于同一级的互助单位,故考虑婚姻状况变量是否会起到调节作用。因此,下面在模型一中纳入性别变量与婚姻状况的交互项,模型二中纳入年龄变量与婚姻状态的交互项,观察各变量系数的变化情况。由于自变量和调节变量均为分类变量,因此选用“优势比度量下的乘积交互效应方法”加以分析。
以模型一为例,首先,基准组(有配偶的男性老年人)的优势比为0.032,根据优势比的计算公式odds ratio= p/(1-p),可以看出,对有配偶的男性老年人来说,与家人同住和独居之比为1:0.032。其次,没有配偶老年人的优势比为12.933,此时没有配偶的男性老年人的总优势比为0.414(0.032*12.933),即对没有配偶的男性老年人来说,与家人同住和独居之比为1:0.414。显然,没有配偶大幅度提升了男性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
表5 包含性别与婚姻状况交互项、年龄与婚姻状态交互项的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
再次,女性老年人的优势比为1.184,此时有配偶的女性老年人的总优势比为0.038(0.032*1.184),即对有配偶的女性老年人来说,与家人同住和独居之比为1:0.038。最后,交互项的优势比为0.647,此时没有配偶的女性老年人的总优势比为0.317(0.032*1.184*12.933*0.647),即对没有配偶的女性老年人来说,与家人同住和独居之比为1:0.317。显然,没有配偶也显著提高了女性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
可以看出,在模型一中,婚姻状况变量的调节效应显著,没有配偶的女性和男性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均更高,性别通过婚姻状况影响了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同理,模型二中加入年龄组变量与婚姻状态变量的交互项之后,也能看出婚姻状况的调节效应显著,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分析。这也验证了本文第五部分的相关推断。
六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当前关注老年人居住的众多议题中,许多学者将研究视角聚焦到老年人的居住意愿上,以探究老年人的居住偏好及其影响因素,这无疑有助于把握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和居住偏好。而与居住意愿不同,居住方式体现的是我国老年人事实上的居住状态,是老年人的居住意愿与客观现实相适应的产物。对老年人居住意愿的探索要以老年人的居住现状和现实环境为基础,因此对老年人现实居住情况的梳理是探索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养老状态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观察1998—2018年我国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探索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现状与变迁,并进一步分析影响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因素,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多数老年人仍会选择与家人同住,1998—2018的20年间,与家人同住的老年人比例始终维持在八成以上,但也呈现出了小幅、稳步下降的趋势,老年人对独居、养老机构等居住方式的接受度在增加。是否与家人同住是老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基于家庭不同代际成员需求做出的选择。与家人同住既可以让老年人获得精细、及时的日常照料,也能够提升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主观幸福感,进而降低晚年抑郁的风险。同时,老年人也方便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参与孙辈照料、协助操持家务等方式缓解子代的压力。家庭养老在中国的养老体系下始终拥有肥沃的土壤,在代际互动、亲密关系等方面具有其他居住模式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第二,独居愈发成为老年人热衷的居住方式,且其比例呈现出前期增速明显,后期增速放缓的趋势。随着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以及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与普及,老年人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身体状况也日趋健康,这就使得老年人具备了独居生活的身体前提。而随着国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后顾之忧逐渐弱化,具备了实现高质量独居的经济前提。而且随着家庭结构、代际关系、情感关系的变迁,老年人原有的思想观念也受到冲击,逐渐由被动独居转变为主动独居。养老机构等社会化养老方式始终不是主流的居住方式,仍定位为补充性和辅助性的养老方式。
第三,不同特征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存在差异。身体状况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比例更高,这部分老年人拥有独居生活的身体优势,对家庭照料的依赖性也较弱。而身体状况不佳的老年人在生活中需要家人的照顾,家人也会主动与其同住,以方便提供日常细微的照护。家庭结构代表着家庭的成员数量和代际分布,影响老年人对居住方式的选择。女性、高龄老年人丧偶的概率较高,更有可能处于被动独居状态,而且,当同一代次的配偶去世后,老年人独居的比例明显更高。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的作用同样显著,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年人选择与家人同住的比例更高,而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人更多的选择了独居。从时间发展的视角来看,1998—2008年为不同特征老年人居住方式变迁的主要时期,在2008—2018年的波动则较小。同时,虽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群体差异在不断发展变化,但始终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第四,通过对老年人居住方式影响因素的分析发现,身体属性、家庭属性、经济属性是关键的三个维度。身体属性是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础石,独立生活能力强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概率更高,而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人选择与家人同住的概率更高,因为这部分老年人对家庭照料需求的优先级更高。家庭属性是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结构性基础,配偶是否健在对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影响最为显著,同时,婚姻状况发挥着重要的调节效应。随着核心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形态,夫妻关系将取代代际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轴心,老年人与配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状态会贯穿整个家庭生命周期。同时,家庭性质变迁在形成儿子养老危机的同时,也释放了女儿的养老潜力,女儿在赡养老年父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第五,经济属性对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影响分为两条路径:老年人个体经济状况与家庭整体经济状况,个体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概率更高,而家庭整体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年人选择与家人同住的概率更高。一方面,个体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年人往往身体状况也较好,他们较少陷入被动选择居住方式的境地,也更能意识到独居所具有的优势,如独居可以减少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摩擦和矛盾等;另一方面,对家庭整体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年人来说,与家人同住作为传统的、受老年人偏爱的居住方式,仍显现出明显的优势。居家养老既方便老年人获得身体支持、工具性支持以及经济支持,又有益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而且,鉴于国内公共照料和养老设施资源较为有限,选择与家人同住的优势会更加明显。而经济状况较差的老年人往往会以各种形式支持子代,有时不得不在居住空间上分离开来。
(二)建议
第一,当前我国老年人主要的居住方式仍是与家人同住,大家庭仍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场所、养老场所。但家庭养老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方面,老年人对照护质量有较高的要求,而家庭提供照护支持的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需要更为专业化的照护支持;另一方面,为老年人提供精细的照护服务也给子代带来了压力,子代担负“上有老,下有小”的双重责任。推动建设和发展社区养老是一种有效的措施,社区养老可以发挥补充性养老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社区日托等专业化服务,以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同时,社区也应为照顾者提供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二,针对不同的老年人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居住选择和照护服务,为老年人实现居住意愿创造条件。对于身体不能自理、偏好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推动养老机构建设、降低养老机构准入门槛等形式,提高养老机构服务的可及性。对于偏好独居或单代同住的老年人,政府可以从住房保障、经济支持、医疗保障等方面入手,为老年人创造独居条件,也要注意保障其身心健康。对于经济条件差的老年人,在保障其基本养老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其养老需求的质量。
第三,做好舆论宣传,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家庭氛围。无论是老年人实际的居住特点,还是其居住偏好,与家人同住仍是老年人最倾向的养老方式。既要从法律、政策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要形成尊老爱老的社会文化,老年人与家人同住生活才会更有质量。
责任编辑:韩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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