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养老服务机构“虐老欺老”问题如何破解
《法治周末》记者 周奎
今年2月,山东省泰安市有市民公开称,家中老人在一家养老机构被护理员呵斥、拖拽,致其心慌胸闷、浑身疼痛,送至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去世。
2月10日,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对涉事养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养老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何让养老服务“有保障”更“有质量”,也是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之一。
养老服务机构被指粗暴对待老人
家住泰安市的宋某兰今年87岁,她生育有5名子女,10多年前宋某兰的丈夫去世后,她则由儿女轮流赡养。
2021年7月,在征得宋某兰同意后,儿女们决定将她送到专业养老机构护理。之后,家属与泰安泰山慈恩老年颐养中心(以下简称:颐养中心)签订入住协议,将宋某兰送至该中心照料。
宋某兰的家属冯薇(化名)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宋某兰老人入住颐养中心时,精神状态挺好,生活也能够自理,每月平均花费4300元以上。“我们原本以为每月在养老中心花这么多钱,能让老人得到优质的养老护理服务,但没想到护理员竟然做出虐待老人的事情来。”
冯薇透露,2022年8月22日21点40分左右,宋某兰老人向护理员索要便盆,但是护理员迟迟不给,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到门外寻找厕所。老人走到电梯附近时找不到厕所,随后被一名身穿黑色T恤、紫色短裤的护理员发现后遭到呵斥,这名护理员还叫来一名穿白大褂的护理员,两人一起生硬拖拽老人到房间内,造成老人小腿和脚部擦伤,浑身疼痛,并且因害怕出现心慌、胸闷、头晕症状。
家属获悉此事后,便去该中心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看到老人被两名护理员拖拽的画面。
“该中心一位负责人也承认工作失误,让当时的两名护理员赔礼道歉,调整岗位并进行经济处罚,但是对老人受到虐待一事最终都没有处理意见。”冯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22年8月27日,宋某兰的亲属将其送至泰安市交通医院治疗,在治疗中,医生也查看老人身上的擦伤,并安排了消炎治疗,一个月后老人去世。
2022年12月13日,宋某兰的亲属向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进行了举报,该局调查后查明:2022年8月22日晚21点40分,在颐养中心养老的宋某兰在入住期间,因琐事发生工作人员劝扶行为,有现场工作视频记录、涉事服务人员询问笔录及对同楼层入住老人调查笔录证据为证。因颐养中心的视频监控设施反映事实不全面,决定给颐养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宋某兰的家属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份处罚决定中并没有调查清楚事情真相,要求泰山区民政局重新调查,并重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3月13日,《法治周末》记者致电泰山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负责人,该负责人称颐养中心正在与家属对接积极沟通中,泰山区民政局也在积极推动处理此事。
颐养中心一位负责人就此事回复《法治周末》记者时,承认该颐养中心工作做得不够好,服务不规范,没有服务到心里去,已经给家属道歉了。“确实做得不好,我们有错误,会积极处理。”
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屡受侵犯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见诸报端。
2019年5月16日,江西南昌一名百岁老人在养老院遭捆绑的消息引发关注。家属称,当年4月7日,老人曾3次被护工绑在床上,在第3次被绑后,老人当晚离世。后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 由于死者生前有半夜自行起床摔伤的经历,该康养中心为防止此类事故再发生,在未与家属签署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保护性约束处理,同时涉事护理人员在对老人进行保护性约束过程中,存在服务不规范,暴露出该中心存在比较严重的管理问题。
2022年1月,上海市民李某向媒体投诉称,其父亲在松江一养老院疑遭护理员捆绑,四肢多处有伤口淤青。
2022年4月22日,据山东当地媒体报道,山东省淄博市一家养老机构因护理员虐待老人致伤,被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罚款1万元。
今年2月,媒体披露,在辽宁大连中山区一养老院,发生一起虐老事件——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七旬老人遭护工殴打致眼球破裂。
据老人家属讲述,老人因穿衣不配合遭到护工殴打。事发后,院方并未立即告知家属实情,而是称老人是在穿衣服时不慎撞到导致。经医生鉴定,老人右眼球破裂系人为故意导致,右眼失明。家属在查看养老院内当天监控后,才知晓事情的发生经过。
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2022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8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9.8%。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和比重、老年抚养比和社会抚养比将相继达到峰值。
康养服务是生活服务的一种
近年来,养老服务市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据《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预测,205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消费市场规模将增长到106万亿元,老年群体消费正从“衣、食、住、用、行”等传统消费逐渐向服务型消费拓展。
“赡养义务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机构入驻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合同,实质上也属于生活消费的一种。”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月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老年人作为实际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心理和生理需求接受养老机构的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享有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受尊重等权利。
何月梅说,如果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期间存在服务不到位,甚至出现更恶劣的暴力虐待等行为,可以向养老机构主张合法权益。
何月梅认为,如果养老机构存在虐待老人的行为,侵害到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此时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笼统的损害赔偿规定主张赔偿,显然不足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基于侵权行为向养老机构及实际侵权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弥补老年人遭受侵害时带来的身体和精神损伤。
建议设立养老护理员准入制度
事实上,随着养老服务市场的飞速发展,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我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源起于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时,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养老机构管理的相关条款,明确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首先取得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够办理相应设立登记。
2013年7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名义规范养老机构,规定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在个别的养老机构、个别的养老服务人员身上存在欺老虐老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调查属实的坚决打击、绝不姑息,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2019年,人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明确了养老护理员的定义:养老护理员是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人员。但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障,养老护理员的执业规范却有待完善。
媒体披露,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建议,对于频繁发生的虐老事件要加强服务监管,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定期检查机制,要严厉查处养老服务系统中的虐老欺老行为,营造和谐文明的养老氛围,保障老年人的幸福生活。
“目前,我国对养老护理员还没有设立准入制,缺乏审查机制。”谢文敏认为,全国以及各省都可以建立养老护理员信息库,将从业者信息录入其中。企业或个人在雇佣养老护理员时,可以先去系统内查询对方是否有虐待老人、犯罪等不良记录。
谢文敏认为,可以借鉴教师准入制度,建设养老护理员准入制度,减少恶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谢文敏委员的建议,何月梅深表认同。“要从源头上建立护理人员从业准入机制,如果一旦发生虐待老人行为,除给护理人员高额的经济处罚外,其终生将不得从事护理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护理人员队伍。”何月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