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育|托育服务供给要保质增量
大力发展托育服务,是适应人口形势变化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前不久,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
多措并举,托育服务取得积极进展
目前,我国超过三成的婴幼儿家庭存在强烈的入托需求,增加普惠托位供给迫在眉睫。2019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聚焦供给不足发展瓶颈,在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上持续发力。
第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为托育工作提供重要抓手。多个省份通过完善土地、住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制定以地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整体解决方案,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二是强化经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近三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50多亿元,累计新增普惠托位20多万个。各地积极探索建立财税支持机制,通过专项补贴、以奖代补、税费减免、水电民价、融资优惠等形式,促进行业规模化、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三是强化标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机构设置管理、登记备案、建筑设计、保育照护、预防伤害、消防安全、营养喂养、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定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各地做好工作,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
短板突出,托育服务发展面临挑战
当前,托育服务普遍存在着定价过高、质量欠佳、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托位闲置并存等突出矛盾,与群众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亟待破解主要矛盾,补短板强弱项。
第一是补齐价格短板。调查显示,2021年全日托平均托费为2700元每个月,一线城市普遍高于7000元每个月,远超出家庭可负担能力,群众的高入托需求与机构托位的高空置率并存现象较为普遍。尽管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总体看力度不大,对降低托育服务价格仍杯水车薪。迫切需要加大政府综合支持力度,降低托育机构的成本和价格,让有需要的家庭送得起。
第二是补齐质量短板。确实存在一部分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为控制成本,在设施建设、消防安全、人员配备、登记备案、保育服务等方面“偷工减料”,甚至无证经营、超注册范围经营现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综合监管,引导托育机构依法备案,规范经营。
第三是补齐人才短板。托育机构普遍存在用工难问题,市场缺乏现成可用的人才,培训成本高、人员流动性大、培训课程教材短缺,从业者专业性无法保证。迫切需要优化专业目录,推进托育机构与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完善托育人才培养体系,为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持续发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发展托育服务是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见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政策,迫切需要有关方面积极联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积极联动有关方面形成整体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第一是增加供给。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2025年全国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目标,是国家综合评估东中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大中城市与农村差异较大等情况,选取的“平均值”、划出的“及格线”。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人口规模、经济发展、送托需求等实际,下决心、想办法、抓落实,着力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总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拓展社区提供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打造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确保圆满完成目标。
第二是降低价格。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应当按照“可以生育养育三个孩子”为基准,根据多数家庭的可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坚持政府主导,拿出真招实招、投入真金白银,给政策、给补贴、给优惠,梳理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把机构成本降下来,把收托价格降下来,切实减轻家庭养育负担,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第三是优化服务。家庭照料难,体现在0岁至3岁婴幼儿的全过程。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位6个月龄婴儿至36个月龄幼儿,指导托育机构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各地要注重托育服务与产假制度的有机衔接,大力推动医育结合,加快推动0岁至3岁托育服务全过程服务和管理。明确托育从业人员保育行为准则,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形成诚信、友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是加强监管。加快建立相关部门协同机制,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落实托育服务的监管责任,定期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从业人员资质与职业道德规范、食品卫生安全与保健、消防与安保等方面,进行动态检查。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动方案,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实施有效常态监测,全面推进托育服务规范化经营、高质量发展。
作者:杨文庄 国家卫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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