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浙江省民政厅公告《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方案》
关于征求《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精神,根据有关要求,浙江省民政厅起草了《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联系人:俞品仕,电话:0571-8705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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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9月18日
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更好统筹养老机构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范围,严格预收费监管责任边界
1、确定监管对象。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对象是依法办理登记,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地址与服务地址一致,且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2、明确监管内容。养老机构预收费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三类。会员费是预收费总额扣除养老服务费、押金之后的总余额,包括且不限于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会员费分为诚意型和趸交型,趸交型会员费每年扣减额度,可视为自动退费处理。
3、确立监管账户。养老机构应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两个账户,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针对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服务费应全部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方式收取的,养老机构应在7日内存入对应存款账户。资金孳息等收益,归养老机构所有,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家属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严格会员费收取。社会力量(包括国企投资建设)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举办,核定床位100张以上,已投入运营并收住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机构,方可收取会员费。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事业单位登记改制为国企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5、实施预收费备案。符合条件实行预收费养老机构,应提前30天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浙里康养”场所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预收费类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资产评估报告(含银行贷款、对外债务)等。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与备案信息。不符合预收费管理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二、建立监管标准,加强预收费资金安全监管
6、确立养老机构预收费标准。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护费、伙食费等三种,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收取不得超过老年人入住协议确定月床位费12倍。会员费收取人数不应超过机构核定总床位数,预收总额不得超过养老机构固定资产净额。
7、认定养老机构固定净资产。实施预收费养老机构每年形成固定资产报告,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净额,机构负债应当在净资产计算中予以扣除。母公司或内部关联方投资进行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借款余额,可视作额外固定资产净值,并单独具体说明。
8、明确专用存款账户留存比例。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应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累计收取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当前会员费余额20%。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不得流入房地产、证券交易、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领域;非经审核不得流入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既便养老机构由母公司或关联其他企业投资建设。
9、发布存管银行名录。省民政厅会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力义务等存管规则,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和养老投入等因素确定承接业务的银行名单,每半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预收费养老机构自主选择。存管银行应与2个(含)以上县(市、区)合作实施养老服务“爱心卡”,投放配套终端设备。
10、健全异常资金流动监测。省民政厅会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细化判定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存管银行应建立资金异常流动监测机制,单笔提取资金达到总额10%以上,月度提取资金达到总额20%以上,半年内提取资金达到总额50%以上,同一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其他企业承接养老机构建设、装修等业务而产生的经营交易,应及时报送相关民政部门认可后,按指令进行资金拨付。存管银行应履行监管职责,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养老机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变动总结报送相应县级民政部门。
11、建立监管资金支出规则。养老机构在提取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时,应主动备注资金支出用途说明。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存管银行应当重点监测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
12、实施预收费过渡期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设置过渡期6个月,在本方案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在过渡期内未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的,不得再开展预收费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
13、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等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14、规范协议签订。省民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加快修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署,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明确预收费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养老机构不得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不得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15、加强督查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方案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比例每年不低于30%,三年内违反预收费管理规定的,每年至少检查1次。
16、创新金融支持。存管银行应加大养老金融创新,支持预收费托管养老机构发展,以专用存款账户上一年度平均资金额为担保,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按要求与“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对接,推进智能监管。
17、严格处罚追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养老机构出现违反预付费监管实施方案的,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专用托管协议
下载链接:
https://mzt.zj.gov.cn/art/2024/9/18/art_1632726_58937095.html
内容来自:浙江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