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要提醒更要整治
□郭元鹏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骗意识低和金融知识缺乏等弱点,打着以房养老等各种幌子,向老年人非法集资或诈骗,给老年人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对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老年人擦亮“火眼金睛”,切莫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1月21日《法治日报》)
“以房养老”,是老年人将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特定金融机构,将取得的贷款用于养老。老年人在世时拥有房屋居住权,去世后则将住房用于还贷,由金融机构对住房的剩余价值进行安排。这种模式本可作为促进解决养老问题的可行方式。
“以房养老”已经推行了好多年了,作为一种供老人选择的养老模式,可以说也是一种必要的存在,更是一种不错的方式。而问题在于,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一项投资理财项目,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诱骗老年投资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并投资相关金融产品,宣称可每月在家坐享高额收益,导致不少老年人最终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
那么,如何参与“以房养老”?如何不落入“以房养老”骗局?北京市的法官给出的建议是:老年人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可让子女协助自己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公司的注册信息、营业执照,要求公司提供资质证书,了解其信用记录和经营情况等,判断该公司是否真正具有融资资质。一句话,就是要有一双“火眼金睛”。
法官的提醒是善意的,老人也确实需要有“火眼金睛”。但是,化解“房财两空”不仅需要提醒,更需要治理。因为,不是所有想“以房养老”的老人都能有“火眼金睛”,即便叫上子女,他们的子女也不是“一眼就能识别妖怪的神仙”。
既然“以房养老”存在许多骗局,存在许多虚假公司,那么真正纾解问题的,则是要净化市场,将那些打着“以房养老”旗号,实际上是精心布置陷阱的人和企业赶出“以房养老”的市场。国家有金融投资的条条杠杠,国家有“以房养老”的具体标准,那些借助“以房养老”实施诈骗的人和公司何以存在?为何就没有人去治理?难道就任由老人在参与“以房养老”的时候,只能靠着“运气好”?这是对老人的伤害,何尝不是对“以房养老”模式的伤害?
最近这几年,涉及“以房养老”的骗局很多、案例很多,不少老人被“以房养老”骗得血本无归,好好的房子不仅没有养了自己的老,却养肥了骗子们,这着实是不该发生的现象。识破“以房养老”骗局,不能只靠老人或者老人的子女有“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