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丨首部居家养老地方性法规出炉,以公共支撑分摊家庭赡养负担
□蒋璟璟
近日,《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37条,包括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针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法治日报)
尽管近年来出现了“互助养老”“下乡养老”等新尝试,但显而易见的是,以家庭供养为核心的居家养老,依旧是国人养老的主要模式。传统意义上,“居家养老”,更多是家庭内部事务,诉诸家庭成员的自治自洽。维系其良性运转的,主要是道德伦理和“经验默契”,其带有很强的惯性和随意性。由此,事实上不可避免会导致种种不确定性,这大概率会影响老年人的养老品质。
而山西的这一《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同时涵盖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省级地方法规,填补了社区居家养老这一主题的立法空白。其所指向的,正是以往居家养老“无法可依”的短板。需要说明的是,就“居家养老”立法,主要并不是要介入家庭内部,也不是干预代际之间的赡养行为。其所要关注的,事实上是公共资源、公共机制、公共服务,对于“家庭养老”的支持与保障功能。
以往“家庭养老”,往往被默认为是个体家庭的责任,公共体系为之分摊的部分很少。在此前提下,一些家庭背负了沉重的“养老压力”。特别是一些子女全年无休、没日没夜地照顾失能、失智老人,更是身心俱疲。在此语境下,公共的分担支援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其中有关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保障等规定,就旨在解决此类具体而实际的问题。
需要厘清的是,“居家养老”不是孤立的,而是置于社区场域内的“居家养老”。根据国家卫健委此前公布的信息,“十四五”期间,全国将建成5000个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到2035年底,全国城乡社区普遍达到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就推动这一进程的资源配套和软硬件升级而言,地方版的立法保障,至关重要。
居家养老,要靠孝老敬老,但也离不开公共立法所形塑的社区养老体系。从政策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有利于推动形成长期、持续、稳定的投入和标准化的建设流程,来真正引领相关事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