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养老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男子获刑二十年
中国法院网|作者: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易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违法所得148396517.48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及被告人易某共同退赔。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为了缓解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资金困难及兑付前期集资项目本息压力,在周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的建议下,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公司决定开展老年旅游服务项目,委任以周某、卢某为首的集资团队为其开展对外集资业务。
该集资团队采取到宜春市中心城区、温汤镇等人流集中地点,散发宣传单、集中讲课、组织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模式为:公司与会员签订《合同书》,和会员约定其缴纳预定老年旅游宾馆费用,约定时间为一年、二年等,其集资模式回报为:预存1-3万,年收益9%;预存3-5万,年收益12%;预存5-10万,年收益13%;预存10-20万,年收益14%;预存20万以上,年收益15%。存款人可以领取利息,也可以到江西某某公司指定的温汤镇某假日酒店等地消费。
被告人易某与周某、卢某事先约定将集资款的28%,作为团队的提成款,业务员提成款发放后,剩余的由周某、卢某自行处理。该部门有副总、团队长、业务员等层级,各个级别对应的提成比例不同,副总提成整个团队集资额的1%,团队长提成个人集资额的5-6%,同时还可以提成团队下面业务员集资额的1%;业务员可以提成其集资额的3-4%。其中周某、柳某(均另案处理)先后担任老年旅游服务集资项目负责人。经江西永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老年旅游项目集资57760219元,未兑付金额39340041.9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因江西某某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便借助该公司名义,在旅游风景区温汤镇租赁一家宾馆部分楼层,对外宣传办理养老机构,同时给老年投资者高息为诱饵,欺骗老年人投资,该公司及易某的这种融资行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