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助力“幼有善育”落地落实
张利芳 周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政策文件和法律条规,也对发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化我国人口结构作出了部署。大力发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利于缓解年轻夫妻育儿压力,推动完善国家积极生育政策支持体系,助力“幼有善育”落地落实。
鼓励多主体参与,并行发展家庭照护指导与机构托育。在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量大、供给相对不足背景下,社会各主体应充分利用政府鼓励学校、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0—3岁照护服务的相关政策,以时间支持和服务支持完善家庭照护,以经济支持和政策支持培育机构托育,共同构建立体化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比如,可通过以下途径完善家庭照护:延长生育二孩三孩产假;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哺乳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依托育儿专家和婴幼儿照护指导机构,为家庭提供咨询和入户服务等。同时,可通过以下途径支持社会机构托育建设: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和评选一批婴幼儿托育示范中心,引领社会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扶助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入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探索建立托育补贴制度等。
建构多形态服务模式,满足家庭差异化需求。家庭成员结构、父母工作性质、婴幼儿年龄段等,是不同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存在差异化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除了早送晚接的全日托,育儿家庭对半日托、临时托(如计时托管、喘息服务)、假期托、入户指导等服务模式也有一定需求。目前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适配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供给不足与服务利用不充分并存、所提供服务结构与育儿家庭需求不匹配、群众经济可及性低和服务质量不高等。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是以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为依托,采用“医育结合”模式,提供低年龄段婴幼儿临时性照护服务;二是充分利用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通过“园所一体化”模式提供高年龄段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三是利用社区妇联、关工委等开展入户服务、家庭指导等人性化服务,助力满足家庭照护需求。
培养培训结合,提高人才供应水平。按照国家对相关机构人员配比要求,我国0—3岁婴幼儿照护行业人才缺口至少达120万人。近年来,高校开办的相关专业急剧增加,包括早教、托育、婴幼儿照护、婴幼儿健康管理等专业,但以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层次办学为主,并存在生源不稳定、招生规模较小、人才培养定位不清晰、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为此,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扩大人才供给规模。在职前培养方面:一是厘清现有专业办学目标、人才培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办学规模;二是吸引本科以上优质高校开办相关专业,拓展人才提升空间;三是依托优势学科专业开展结对帮扶,形成集约型的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群。在职后培训方面:一是通过设立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吸引其他相关专业人才加入;二是充分利用全国托育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现有从业人员职后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
健全管理机制,促进高质量发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需求较大,但目前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包括收费过高,普通家庭难以承担;过于侧重智力开发,保育服务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卫生存在隐患等。鉴于此,在鼓励多主体、多形态机构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的同时,应对其强化规范化管理。一是尽快完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从机构设置准入、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建立标准和分级评价机制,推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是成立省、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对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三是规范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建设普通家庭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作者分别系长沙师范学院学前教育研究中心成员,副教授;长沙师范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