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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国家多部委开始征求意见,全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整治!(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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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9-11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模式运营,起到了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纾解运营资金压力的作用,但也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了老年人合法利益,也破坏了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全链条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守正创新、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养老机构建设发展情况,科学设定标准,细化管理要求,合理借鉴经验,务求精准贴合实际.鼓励借助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方式,提高资金监管能力。

--坚持安全发展、守牢底线。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统筹发展和安全,既保护新兴业态、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养老机构规范经营,又实行严格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

一-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全面梳理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等环节风险点,逐项厘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务实管用的防范措施,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构建政府主导、机构自治、第三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协同监管进一步优化,预收费资金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市场更加公平有序,养老机构消费纠纷和社会风险隐患有效减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消费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

(四)预收费的界定。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在运营管理过程中,预先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所支付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或者偿还欠款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入会费”、“入园费”、“赞助费”等形式,预先收取用于抵扣入住费用、获得折扣优惠、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资格和权益等费用。

(五)收取要求。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省级民政部门要合理设定预收费收取的标准、限额和最长时限等要求,养老机构原则上一次性收取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老年人月平均床位费的12倍。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缴纳预收费.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养老机构预收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总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总额)。对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综合考虑机构性质、登记备案、运营管理、床位规模、信用记录、等级评定结果等因素,明确限制性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六)使用用途。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壮大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款,抵扣老年人出现突发情况需要救治时支付给医院的相关费用,或者拖欠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会员费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借贷、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借贷给关联企业。

(七)收费流程。养老机构以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预收费的用途和管理方式、预收款的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等内容。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养老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老年人及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预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退费渠道。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变化提醒,及时退还老年人及其代理人预收费余额,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收费。老年人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提前告知养老机构后,7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退费要求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其余费用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因退费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强化多元监督管理

(九)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民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性或普遍性问题,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门要督促本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年检制度,将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抽查审计的重要事项。民政部门要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各地要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等,探索建立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模型,定期发布风险预警提示。

(十)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养老机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用、押金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账户,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存管银行招投标制度,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开展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要细化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养老机构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及时将存管银行、账户、存管协议等事项向民政部门书面报备。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不低于该账户上一年度收取会员费总额10%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具体比例和监管要求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接近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清退资金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并向养老机构备案的民政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

(十一)探索保险和信托参与管理。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缴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探索采用信托模式监管预收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发挥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退还便捷”的优势,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财产安全。

(十二)分类处理问题隐患.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费退费的投诉增多,以及收费行为和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促使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督促其制定退款计划及时完成资金清退,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以预收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用惩戒,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四、保障组织实施

(十三)抓好贯彻落实。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贵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地见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

(十四)加强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收取预收费的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等。处置非法集资率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对资金金额和流向异常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启便捷通道.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抽查检查力度,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约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十五)做好政策衔接。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省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合理过渡期,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符合收取要求的,应当在过渡期内督促其完成开立存管账户、各案等手续;不符合收取要求的,属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其制定退款计划并按期完成退款.已经出台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适用。养老机构预收费属于所在地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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