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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五部门发文:养老机构不得以折扣返利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费用

来源:财经网 发布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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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网 时间:2024-02-01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内容、收费额度、监管措施、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费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金融产品、“保健”产品,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产品提供协助和支持。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预收费用收支管理,将收支明细记录纳入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销售老年公寓等名义,直接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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