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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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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时间:2018-09-0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推动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良性发展,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市情和老年人照顾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细化照顾服务项目,合理确定照顾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引导和推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积累经验。

政策衔接,强化服务。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

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强化照顾服务过程中的代际支持,营造互尊互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增进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与城市照顾服务指标差距逐步缩小,城乡社区建成普适普惠的养老服务体系。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成为行为规范,邻里相扶、守望相助成为社会风尚,努力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无忧。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位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推广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养老机构发展。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

(三)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纳入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地的除外)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

(五)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六)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在纳入全国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七)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八)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

(九)深化敬老月活动,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经常开展对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办、市总工会、市妇联)

(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满足社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签约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一)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支持社会资本开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在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十二)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年老、疾病、伤残等长期失能且达到重度失能标准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保障。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为其购买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重庆保监局)

(十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责任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委)

(十四)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责任部门:市交委、市财政局)

(十五)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责任部门:市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旅发委、市文化委、市体育局、市残联)

(十六)老年人在免费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享受优先服务。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65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要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责任部门: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委)

(十七)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责任部门: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委)

(十八)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委)

(十九)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责任部门:市体育局、市文化委)

(二十)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具有本市户籍的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责任部门:市教委、市文化委)

(二十一)调解组织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或者仲裁申请。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半收取仲裁费用。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由法院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服务。(责任部门:市高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老龄委办)

(二十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把涉及老年人养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障等与老年人民生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委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要注重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教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高法院、市老龄委办、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高法院、重庆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机制。落实国家和市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的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优待政策。利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探索老年人照顾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台账管理、清单服务,提高老年照顾服务工作的效能。(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教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高法院、市老龄委办、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高法院、重庆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孝亲敬老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开展表彰奖励工作。(责任部门:市老龄委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围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服务单位和人员信用记录、服务对象信息反馈等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不落实政策、落实政策不力或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教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高法院、市老龄委办、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高法院、重庆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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