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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存在“不适老”问题需加以规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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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3-07-04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许多投资商将目光瞄准了养老市场。但是,部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于经营费用有限、服务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容易产生养老服务纠纷,运营风险大,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近三年,浙江法院审结养老服务纠纷219起,经过调研,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护理人员基数小,招聘门槛低。养老行业缺乏对于护理人员的培养机制,现成的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同时,养老机构由民政、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多元监管,部分监管领域职责不明,人员招录则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为解决用工问题、节约经营成本,民办养老机构在招聘时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学历、年龄、工作经验等没有过多限制,有的从劳务市场现招现用,有的直接通过熟人介绍用工,并且很少对护理人员开展正规的业务培训,导致护理人员整体护理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不强、流动性大。如某养老院雇佣的一名护工年龄偏大,在工作时超过70岁,且穿着拖鞋开展服务工作,其间与被照护人发生争执而摔倒受伤。

二是入院评估不落实,侵权纠纷多。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现实中,很多民办养老机构缺乏对老年人入住前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的科学评定,仅由老年人及其家属自行填写入院能力评估基本内容或通过家属提供的体检报告,来判断老年人身心状况;入住后,也很少为老人建立健康评估档案并定期体检,未能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为后续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某养老机构通过原告提交的病历确认原告父亲的身体情况,结果原告父亲入住后精神疾病发作坠楼,双方产生纠纷。

三是监控制度不健全,责任认定难。养老机构大都安装有24小时监控,但是出于保护老年人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的需要,在老年人住宿的房间内一般不会安装监控设备,而老年人摔倒、坠床、噎食等引发的纠纷往往发生在房间内,无法通过监控录像精准还原事故经过。此外,同住的老年人有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无法作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如在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老人在房间内摔倒,而事发房间内无视频监控可以提供,且与其一起居住的人亦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提供证人证言,给事实查明带来困难。

为此,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形成全面监管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域,发挥监管职能,帮助养老机构开展护理人员职业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二是完善入院评估机制。养老机构在接收老年人入院前,应与本人或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并通过科学的入院评估机制,明确老年人身心状况,以便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降低法律风险。

三是优化全程监控设置。养老机构在不侵犯老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尽量实现公共区域监控多角度全覆盖,住宿房间可分时段分角度记录,同时实行监控室24小时值班制,发生老人摔倒、噎食等突发状况,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四是加强类案普法宣传。延伸法院审判职能,分析涉养老机构纠纷常见诉讼类型、诉讼原因,发布典型案例,并针对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等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养老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毛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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